時間:2024-08-15 11:36:40 來源:北京漢濟律師事務所
[法安導讀] 01、案件概述 杜某為甲公司的實際控股人,杜某以個人名義向某村委會租賃土地,供甲公司使用,經(jīng)杜某及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實際承租使...
01、案件概述
杜某為甲公司的實際控股人,杜某以個人名義向某村委會租賃土地,供甲公司使用,經(jīng)杜某及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實際承租使用案涉土地并按時向村委會交納租金,但未變更土地租賃合同承租人。
2020年1月22日,杜某因資金周轉為由向乙公司借款,并承諾意配合乙公司將以個人名義為甲公司與村委會簽訂的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無條件變更為乙公司,將遺留問題一并解決。2020年1月23日,雙方訂《借款協(xié)議》,同日,乙公司向杜某銀行轉賬20萬元。至今未清償任何款項。
因杜某拒絕還款,乙公司將杜某告上法庭,律師陳龍擔任乙公司訴訟代理人。
02、本案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3、法院判決
庭審中:杜某辯稱,認可借貸關系,對2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計算方式均予以認可。但乙公司數(shù)次毀損杜某公司的財產及侵犯杜某的權利,所造成的損失應從該借款中扣除。
2020年1月23日,乙公司與杜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載明:“借款金額20萬元。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息2%計算。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當日,乙公司向杜某銀行轉賬20萬元。訴訟中,乙公司稱杜某未還款,杜某對此予以認可,但稱乙公司侵權需要賠償其相應損失后才考慮還款。以上事實,有乙公司提交的業(yè)務回單、《借款協(xié)議》等證據(jù)材料以及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我方律師陳龍認為,本案糾紛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案受理在2020年8月20日后,故應適用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乙公司向杜某交付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該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故應屬合法有效。現(xiàn)杜某逾期未還款,已構成違約。
杜某所稱乙公司侵權對其造成損失,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中無法一并處理。故乙公司訴請要求杜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于法有據(jù)。
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最高上限,故乙公司訴請要求杜某支付利息(以20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為2748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據(jù)。
最終,經(jīng)審理法官認同律師陳龍的意見,依法作出如下判決:杜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乙公司借款本金20萬元及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7485元,并以20萬元為基數(shù),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杜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乙公司。
之后,杜某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我所陳龍律師繼續(xù)作為乙公司訴訟代理人,法院最終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責任編輯:廣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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